发布时间:2008-11-22阅读:1119
对于一个电子钱包,“电子货币”在任何支付之前已经被装人卡中。这样,就可以用或不使用现金来进行支付处理。重要的是实际购物时,卡中的余额将按支付金额减少,而同时第2方(通常是商家)的电子钱包的余额则按相应数据增加。稍后,商家可以把按此方式接受的电子货币提交给电子钱包系统的运营商,并接受相应数额的真正钱币。电子钱包的用户,用现金转换成电子货币形式装人到其智能卡中,进行购买时,持卡人就用此电子货币来交换货物或服务。
这种系统对用户来说主要有三个不利之处。首先,当卡被装入时,用户接受了电子货币来代替真正货币。金融方面,相当于用户给钱包系统运营商以无息贷款。因为,可能要经数周时间才会真正消费这笔电子货币,这些货币带来了系统运营商的利息收人。对于单个用户利息的金额可能较小,但从总的来看,它就成了钱包系统运营商额外收益的重要来源。迄今为止,在许多领域中的试验得知,已经发现在工业化国家一个单独的电子钱包的平均金额大约为150德国马克。在电子钱包系统中的总的平均金额称被为储各金,假定有一千万张卡在使用而利息率为5%,则总的储各金的年息可达1.5亿德国马克,没有另外的费用开支来使用这笔金额。在本例中单个持卡人的利息损失仅为7.50德国马克,并不会看做是重大损失。在这项从储各金中取得的收益之外,钱包系统运营商还从没有花费完的电子货币取得另外的收益,它是由于卡的到期未收回,以及未归还的失效卡等方面得来的。
第2个不利之处是产生于如果钱包运营商破产时的实际问题。这是因为卡的用户已经交付了真正货币,它的价值是由在某个期限内智能卡中电子货币的状态来保证的。如果钱包运营商破产了,电子货币会倾刻之间变得毫无价值,而用户将失掉他的钱。因此,目前在一些国家中已经做出一些努力去限制银行或类似的公共机构对电子钱包系统的运营。至少,需要在政府机构中存入一笔安全押金,以便存人智能卡的金额在系统运营者破产的事件中得到保护。
第3个对用户的不利之处。如果一个电子钱包不工作了,持有人能做些什么?如果卡是不具名的,即使钱包系统的运营者也不能确定最后存人卡中的金额,钱包的持卡人对于卡中仍有多少钱这一点实际上不可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如果芯片被破坏了,电子货币就无可避免地丢失了。遗憾地是,智能卡以可以理解的理由表明它不如钞票或硬币坚固。
在实践中,对上述有问题金额的解决是用一种折中方案。由于最后联机装人卡的金额以及钱包在这次将交易时的余额是已知的,钱包中的近似金额是可以计算的。于是,将此金额退还给持卡人。然而,如果某持卡者一再做出智能卡故障的声明,系统运营者将限制他的使用权,因为卡失效的欺诈也是一种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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