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7阅读:860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航空装备制造行业属于“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修订),航空装备制造行业属于“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C3744航空相关设备制造”。
1、行业主管部门
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航空装备制造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竞争格局与发展商机前瞻》显示,航空装备制造行业由制造业的管理部门发改委和工信部,以及军品业务的监管部门工信部下属的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主管。具体主管部门及职能如下:
监管部门 |
主要职能 |
发改委 |
负责组织拟订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高技术产业司具体负责航空产业,综合分析产业及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
工信部 |
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等。 |
国防科工局 |
研究拟订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的优化调整工作;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利用的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与建设,以确保军备供应的需求;拟订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生产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主要履行全军装备发展规划计划、研发试验鉴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职能,着力构建由军委装备部门集中统管、军种具体建管、战区联合运用的体制架构。 |
2、行业监管体制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许可目录由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航空装备制造行业涉及到的主要认证管理如下:
(1) 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3) 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军工产品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产品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事有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需要通过相关主管机构的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3、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1) 行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颁布机构 |
主要规范内容 |
实施时间 |
《军队装备条例》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规范了新体制新编制下各级装备部门的职能定位、职责界面、工作关系;坚持以战斗力为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明确了体现实战化要求、“战”与“建”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围绕落实需求牵引规划、规划主导资源配置的要求,完善了装备领域需求、规划、预算、执行、评估的战略管理链路;着眼提高装备建设现代化管理能力,优化了装备全系统全寿命各环节各要素的管理流程;立足破解制约装备建设的矛盾问题,构建了灵活高效、竞争开放、激励创新、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 |
2021.1 |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
国防科工局 |
军工单位对本单位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组织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并监督和指导其落实保密措施。 |
2019.12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201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等。 |
2014.3 |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围绕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针对装备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装备管理内涵,充实了装备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完善了装备战备、训练和信息管理要求,是全军官兵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规。 |
2013.12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对军工关键设备实施登记管理,对使国家财政资金构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析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
2011.10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
201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对涉军企业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框架性规范。 |
2010.10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
国防科工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
2010.9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
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 |
2010.5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目录所列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
2008.4 |
(2) 行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政策 |
颁布机构 |
主要规范内容 |
实施时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 |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等。 |
2020.10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将“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系统开发制造”、“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集成电路设计”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
2019.10 |
《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
提出加快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军工技术向国民经济领域的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发展。 |
2016.7 |
《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 |
中央军委 |
“坚持走中国特色精兵之路,加快推进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优化武器装备规模结构,减少装备型号种类,淘汰老旧装备,发展新型装备”,“依据不同战略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调整结构、强化功能、优化布局,推动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 |
2016.1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
国务院 |
将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作为未来大力推动重点发展的领域。提出“以提升可靠性、精度保持性为重点,开发高档数控系统、伺服电机、轴承、光栅等主要功能部件及关键应用软件,加快实现产业化”;“推进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和通用飞机产业化。开发先进机载设备及系统,形成自主完整的航空产业链”。 |
2015.5 |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
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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